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 馬曉偉
2020年11月25日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ㄒ唬┚哂卸拘浴⒏g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ǘ┎慌懦哂形kU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后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ㄒ唬U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ǘ┬袠I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附表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注:1.所列危險特性為該種危險廢物的主要危險特性,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險特性;“,”分隔的多個危險特性代碼,表示該種廢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碼所代表的危險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碼代表的危險特性;“/”分隔的多個危險特性代碼,表示該種危險廢物具有所列代碼所代表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特性。
2.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附錄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本清單各欄目說明:
1.“序號”指列入本目錄危險廢物的順序編號;
2.“廢物類別/代碼”指列入本目錄危險廢物的類別或代碼;
3.“危險廢物”指列入本目錄危險廢物的名稱;
4.“豁免環節”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環節;
5.“豁免條件”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應具備的條件;
6.“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
7.《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內容的,按照該目錄有關規定執行;
8.本清單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清單。
序號 | 廢物類別/代碼 | 危險廢物 | 豁免環節 | 豁 免 條 件 | 豁免內容 |
1 | 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 | 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 全部環節 | 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 |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收集 | 按照各市、縣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體系進行分類收集,且運輸工具和暫存場所滿足分類收集體系要求。 | 從分類投放點收集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2 | HW01 | 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含19張)的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除外) | 收集 | 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消毒和收集。 |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運輸 | 轉運車輛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GB19217)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 | 運輸 | 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 | 處置 | 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處置。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3 | 841-001-01 | 感染性廢物 | 運輸 | 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處置 | 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4 | 841-002-01 | 損傷性廢物 | 運輸 | 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4 | 841-002-01 | 損傷性廢物 | 處置 | 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5 | 841-003-01 | 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除外) | 運輸 | 按照《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處置 | 按照《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6 | 900-003-04 | 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 | 收集 | 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 |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運輸 | 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中的運輸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
利用 | 進入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處置 | 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7 | 900-210-08 | 船舶含油污水及殘油經船上或港口配套設施預處理后產生的需通過船舶轉移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 運輸 | 按照水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實施管理。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8 | 900-249-08 | 廢鐵質油桶(不包括900-041-49類) | 利用 | 封口處于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后用于金屬冶煉。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9 | 900-200-08900-006-09 | 金屬制品機械加工行業珩磨、研磨、打磨過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進行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含油金屬屑 | 利用 | 經壓榨、壓濾、過濾除油達到靜置無滴漏后打包壓塊用于金屬冶煉。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10 | 252-002-11252-017-11451-003-11 | 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技術要求的高溫煤焦油 | 利用 | 作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高溫煤焦油 | 利用 | 作為粘合劑生產煤質活性炭、活性焦、碳塊襯層、自焙陰極、預焙陽極、石墨碳塊、石墨電極、電極糊、冷搗糊。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中低溫煤焦油 | 利用 | 作為煤焦油加氫裝置原料生產煤基氫化油,且生產的煤基氫化油符合《煤基氫化油》(HG/T5146)技術要求。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 | 利用 | 作為原料生產炭黑。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11 | 900-451-13 | 采用破碎分選方式回收廢覆銅板、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處置 | 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 | 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12 | 772-002-18 |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 運輸 | 經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且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處置 | 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 | 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處置 | 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 |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13 | 772-003-18 | 醫療廢物焚燒飛灰 | 處置 | 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 | 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醫療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底渣 | 全部環節 | 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 |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14 | 772-003-18 |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產生的廢金屬 | 利用 | 用于金屬冶煉。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15 | 772-003-18 | 生物制藥產生的培養基廢物經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產生的焚燒爐底渣、經水煤漿氣化爐協同處置產生的氣化爐渣、經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生物質發電廠焚燒爐協同處置以及培養基廢物專用焚燒爐焚燒處置產生的爐渣和飛灰 | 全部環節 | 生物制藥產生的培養基廢物焚燒處置或協同處置過程不應混入其他危險廢物。 |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16 | 193-002-21 | 含鉻皮革廢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邊、削勻過程產生的革屑和邊角料)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處置 | 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 | 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含鉻皮革廢碎料 | 利用 | 用于生產皮件、再生革或靜電植絨。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17 | 261-041-21 | 鉻渣 | 利用 | 滿足《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301)要求用于燒結煉鐵。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18 | 900-052-31 | 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19 | 092-003-33 | 采用氰化物進行黃金選礦過程中產生的氰化尾渣 | 處置 | 滿足《黃金行業氰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943)要求進入尾礦庫處置或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20 | HW34 | 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 | 利用 | 作為生產原料綜合利用。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利用 | 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以下條件:廢酸中第一類污染物含量低于該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其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21 | HW35 | 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堿 | 利用 | 作為生產原料綜合利用。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利用 | 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以下條件:液態堿或固態堿按HJ/T 299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類污染物含量低于該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其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22 | 321-024-48321-026-48 | 鋁灰渣和二次鋁灰 | 利用 | 回收金屬鋁。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23 | 323-001-48 | 仲鎢酸銨生產過程中堿分解產生的堿煮渣(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處置 | 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24 | 900-041-49 | 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 | 全部環節 | 未分類收集。 |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25 | 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 | 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HW900-042-49類危險廢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固體廢物,以及事件現場遺留的其他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 | 運輸 | 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利用、處置 | 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利用或處置。 | 利用或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26 | 歷史遺留危險廢物 | 歷史填埋場地清理,以及水體環境治理過程產生的需要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固體廢物 | 運輸 | 按事發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利用、處置 | 按事發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進行利用或處置。 | 利用或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染土壤 | 運輸 | 修復施工單位制定轉運計劃,依法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
處置 | 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 | 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
27 | 900-044-49 | 陰極射線管含鉛玻璃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28 | 900-045-49 | 廢棄電路板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29 | 772-007-50 | 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30 | 251-017-50 | 催化裂化廢催化劑 | 運輸 | 采用密閉罐車運輸。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31 | 900-049-50 |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凈化廢催化劑 | 運輸 | 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
32 | – | 未列入本《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利用過程不滿足本《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 | 利用 |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一家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可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 |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歐陽光明(2021.03.07)
(2017版)
二〇一七年二月
說明
一、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定義: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確定原則:危險化學品的品種依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國家標準,從下列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中確定:
1.物理危險
爆炸物:不穩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氣體:類別1、類別2、化學不穩定性氣體類別A、化學不穩定性氣體類別B。
氣溶膠(又稱氣霧劑):類別1。
氧化性氣體:類別1。
加壓氣體: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易燃液體:類別1、類別2、類別3。
易燃固體:類別1、類別2。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體:類別1。
自燃固體:類別1。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類別1、類別2。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類別1、類別2、類別3。
氧化性液體:類別1、類別2、類別3。
氧化性固體:類別1、類別2、類別3。
有機過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屬腐蝕物:類別1。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類別1、類別2、類別3。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A、類別1B、類別1C、類別2。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類別1、類別2A、類別2B。
呼吸道或皮膚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膚致敏物1A、皮膚致敏物1B。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類別1A、類別1B、類別2。
致癌性:類別1A、類別1B、類別2。
生殖毒性:類別1A、類別1B、類別2、附加類別。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類別1、類別2、類別3。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類別1、類別2。
吸入危害:類別1。
3.環境危害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1、類別2;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1、類別2、類別3。
危害臭氧層:類別1。
二、劇毒化學品的定義和判定界限
定義:具有劇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
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類別1,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大鼠實驗,經口LD50≤5mg/kg,經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氣體)或0.5mg/L(蒸氣)或0.05mg/L(塵、霧)。經皮LD50的實驗數據,也可使用兔實驗數據。
三、《危險化學品目錄》各欄目的含義
(一)“序號”是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化學品的順序號。
(二)“品名”是指根據《化學命名原則》(1980)確定的名稱。
(三)“別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稱,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四)“CAS號”是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
(五)“備注”是對劇毒化學品的特別注明。
四、其他事項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按“品名”漢字的漢語拼音排序。
(二)《危險化學品目錄》中除列明的條目外,無機鹽類同時包括無水和含有結晶水的化合物。
(三)序號2828是類屬條目,《危險化學品目錄》中除列明的條目外,符合相應條件的,屬于危險化學品。
(四)《危險化學品目錄》中除混合物之外無含量說明的條目,是指該條目的工業產品或者純度高于工業產品的化學品,用作農藥用途時,是指其原藥。
(五)《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農藥條目結合其物理危險性、健康危害、環境危害及農藥管理情況綜合確定。
危險化學品目錄
序號 | 品名 | 別名 | CAS號 | 備注 |
1 | 阿片 | 鴉片 | 8008-60-4 | |
2 | 氨 | 液氨;氨氣 | 7664-41-7 | |
3 | 5-氨基-1,3,3-三甲基環己甲胺 | 異佛爾酮二胺;3,3,5-三甲基-4,6-二氨基-2-烯環己酮;1-氨基-3-氨基甲基-3,5,5-三甲基環己烷 | 2855-13-2 | |
4 | 5-氨基-3-苯基-1-[雙(N,N-二甲基氨基氧膦基)]-1,2,4-三唑[含量>20%] | 威菌磷 | 1031-47-6 | 劇毒 |
5 | 4-[3-氨基-5-(1-甲基胍基)戊酰氨基]-1-[4-氨基-2-氧代-1(2H)-嘧啶基]-1,2,3,4-四脫氧-β,D赤己-2-烯吡喃糖醛酸 | 灰瘟素 | 2079-00-7 | |
6 | 4-氨基-N,N-二甲基苯胺 | N,N-二甲基對苯二胺;對氨基-N,N-二甲基苯胺 | 99-98-9 | |
7 | 2-氨基苯酚 | 鄰氨基苯酚 | 95-55-6 | |
8 | 3-氨基苯酚 | 間氨基苯酚 | 591-27-5 | |
9 | 4-氨基苯酚 | 對氨基苯酚 | 123-30-8 | |
10 | 3-氨基苯甲腈 | 間氨基苯甲腈;氰化氨基苯 | 2237-30-1 | |
11 | 2-氨基苯胂酸 | 鄰氨基苯胂酸 | 2045-00-3 | |
12 | 3-氨基苯胂酸 | 間氨基苯胂酸 | 2038-72-4 | |
13 | 4-氨基苯胂酸 | 對氨基苯胂酸 | 98-50-0 | |
14 | 4-氨基苯胂酸鈉 | 對氨基苯胂酸鈉 | 127-85-5 | |
15 | 2-氨基吡啶 | 鄰氨基吡啶 | 504-29-0 | |
16 | 3-氨基吡啶 | 間氨基吡啶 | 462-08-8 | |
17 | 4-氨基吡啶 | 對氨基吡啶;4-氨基氮雜苯;對氨基氮苯;γ-吡啶胺 | 504-24-5 | |
18 | 1-氨基丙烷 | 正丙胺 | 107-10-8 | |
19 | 2-氨基丙烷 | 異丙胺 | 75-31-0 | |
20 | 3-氨基丙烯 | 烯丙胺 | 107-11-9 | 劇毒 |
21 | 4-氨基二苯胺 | 對氨基二苯胺 | 101-54-2 | |
22 | 氨基胍重碳酸鹽 | 2582-30-1 | ||
23 | 氨基化鈣 | 氨基鈣 | 23321-74-6 | |
24 | 氨基化鋰 | 氨基鋰 | 7782-89-0 | |
25 | 氨基磺酸 | 5329-14-6 | ||
26 | 5-(氨基甲基)-3-異噁唑醇 | 3-羥基-5-氨基甲基異噁唑;蠅蕈醇 | 2763-96-4 | |
27 | 氨基甲酸胺 | 1111-78-0 | ||
28 | (2-氨基甲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銨 | 氯化氨甲酰膽堿;卡巴考 | 51-83-2 | |
29 | 3-氨基喹啉 | 580-17-6 | ||
30 | 2-氨基聯苯 | 鄰氨基聯苯;鄰苯基苯胺 | 90-41-5 | |
31 | 4-氨基聯苯 | 對氨基聯苯;對苯基苯胺 | 92-67-1 | |
32 | 1-氨基乙醇 | 乙醛合氨 | 75-39-8 | |
33 | 2-氨基乙醇 | 乙醇胺;2-羥基乙胺 | 141-43-5 | |
34 | 2-(2-氨基乙氧基)乙醇 | 929-06-6 | ||
35 | 氨溶液[含氨>10%] | 氨水 | 1336-21-6 | |
36 | N-氨基乙基哌嗪 | 1-哌嗪乙胺;N-(2-氨基乙基)哌嗪;2-(1-哌嗪基)乙胺 | 140-31-8 | |
37 | 八氟-2-丁烯 | 全氟-2-丁烯 | 360-89-4 | |
38 | 八氟丙烷 | 全氟丙烷 | 76-19-7 | |
39 | 八氟環丁烷 | RC318 | 115-25-3 | |
40 | 八氟異丁烯 | 全氟異丁烯;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382-21-8 | 劇毒 |
41 | 八甲基焦磷酰胺 | 八甲磷 | 152-16-9 | 劇毒 |
42 | 1,3,4,5,6,7,8,8-八氯-1,3,3a,4,7,7a-六氫-4,7-甲撐異苯并呋喃[含量>1%] | 八氯六氫亞甲基苯并呋喃;碳氯靈 | 297-78-9 | 劇毒 |
43 | 1,2,4,5,6,7,8,8-八氯-2,3,3a,4,7,7a-六氫-4,7-亞甲基茚 | 氯丹 | 57-74-9 | |
44 | 八氯莰烯 | 毒殺芬 | 8001-35-2 | |
45 | 八溴聯苯 | 27858-07-7 | ||
46 | 白磷 | 黃磷 | 12185-10-3 | |
47 | 鋇 | 金屬鋇 | 7440-39-3 | |
48 | 鋇合金 | |||
49 | 苯 | 純苯 | 71-43-2 | |
50 | 苯-1,3-二磺酰肼[糊狀,濃度52%] | 4547-70-0 | ||
51 | 苯胺 | 氨基苯 | 62-53-3 | |
52 | 苯并呋喃 | 氧茚;香豆酮;古馬隆 | 271-89-6 | |
53 | 1,2-苯二胺 | 鄰苯二胺;1,2-二氨基苯 | 95-54-5 | |
54 | 1,3-苯二胺 | 間苯二胺;1,3-二氨基苯 | 108-45-2 | |
55 | 1,4-苯二胺 | 對苯二胺;1,4-二氨基苯;烏爾絲D | 106-50-3 | |
56 | 1,2-苯二酚 | 鄰苯二酚 | 120-80-9 | |
57 | 1,3-苯二酚 | 間苯二酚;雷瑣酚 | 108-46-3 | |
58 | 1,4-苯二酚 | 對苯二酚;氫醌 | 123-31-9 | |
59 | 1,3-苯二磺酸溶液 | 98-48-6 | ||
60 | 苯酚 | 酚;石炭酸 | 108-95-2 | |
苯酚溶液 | ||||
61 | 苯酚二磺酸硫酸溶液 | |||
62 | 苯酚磺酸 | 1333-39-7 | ||
63 | 苯酚鈉 | 苯氧基鈉 | 139-02-6 | |
64 | 苯磺酰肼 | 發泡劑BSH | 80-17-1 | |
65 | 苯磺酰氯 | 氯化苯磺酰 | 98-09-9 | |
66 | 4-苯基-1-丁烯 | 768-56-9 | ||
67 | N-苯基-2-萘胺 | 防老劑D | 135-88-6 | |
68 | 2-苯基丙烯 | 異丙烯基苯;α-甲基苯乙烯 | 98-83-9 | |
69 | 2-苯基苯酚 | 鄰苯基苯酚 | 90-43-7 | |
70 | 苯基二氯硅烷 | 二氯苯基硅烷 | 1631-84-1 | |
71 | 苯基硫醇 | 苯硫酚;巰基苯;硫代苯酚 | 108-98-5 | 劇毒 |
72 | 苯基氫氧化汞 | 氫氧化苯汞 | 100-57-2 | |
73 | 苯基三氯硅烷 | 苯代三氯硅烷 | 98-13-5 | |
74 | 苯基溴化鎂[浸在乙醚中的] | 100-58-3 | ||
75 | 苯基氧氯化膦 | 苯磷酰二氯 | 824-72-6 | |
76 | N-苯基乙酰胺 | 乙酰苯胺;退熱冰 | 103-84-4 | |
77 | N-苯甲基-N-(3,4-二氯基本)-DL-丙氨酸乙酯 | 新燕靈 | 22212-55-1 | |
78 | 苯甲腈 | 氰化苯;苯基氰;氰基苯;芐腈 | 100-47-0 | |
79 | 苯甲醚 | 茴香醚;甲氧基苯 | 100-66-3 | |
80 | 苯甲酸汞 | 安息香酸汞 | 583-15-3 | |
81 | 苯甲酸甲酯 | 尼哦油 | 93-58-3 | |
82 | 苯甲酰氯 | 氯化苯甲酰 | 98-88-4 | |
83 | 苯甲氧基磺酰氯 | |||
84 | 苯肼 | 苯基聯胺 | 100-63-0 | |
85 | 苯胩化二氯 | 苯胩化氯;二氯化苯胩 | 622-44-6 | |
86 | 苯醌 | 106-51-4 | ||
87 | 苯硫代二氯化膦 | 苯硫代磷酰二氯;硫代二氯化膦苯 | 3497-00-5 | |
88 | 苯胂化二氯 | 二氯化苯胂;二氯苯胂 | 696-28-6 | 劇毒 |
89 | 苯胂酸 | 98-05-5 | ||
90 | 苯四甲酸酐 | 均苯四甲酸酐 | 89-32-7 | |
91 | 苯乙醇腈 | 苯甲氰醇;扁桃腈 | 532-28-5 | |
92 | N-(苯乙基-4-哌啶基)丙酰胺檸檬酸鹽 | 枸櫞酸芬太尼 | 990-73-8 | |
93 | 2-苯乙基異氰酸酯 | 1943-82-4 | ||
94 | 苯乙腈 | 氰化芐;芐基氰 | 140-29-4 | |
95 | 苯乙炔 | 乙炔苯 | 536-74-3 | |
96 | 苯乙烯[穩定的] | 乙烯苯 | 100-42-5 | |
97 | 苯乙酰氯 | 103-80-0 | ||
98 | 吡啶 | 氮雜苯 | 110-86-1 | |
99 | 1-(3-吡啶甲基)-3-(4-硝基苯基)脲 | 1-(4-硝基苯基)-3-(3-吡啶基甲基)脲;滅鼠優 | 53558-25-1 | 劇毒 |
100 | 吡咯 | 一氮二烯五環;氮雜茂 | 109-97-7 | |
101 | 2-吡咯酮 | 616-45-5 | ||
102 | 4-[芐基(乙基)氨基]-3-乙氧基苯重氮氯化鋅鹽 | |||
103 | N-芐基-N-乙基苯胺 | N-乙基-N-芐基苯胺;芐乙基苯胺 | 92-59-1 | |
104 | 2-芐基吡啶 | 2-苯甲基吡啶 | 101-82-6 | |
105 | 4-芐基吡啶 | 4-苯甲基吡啶 | 2116-65-6 | |
106 | 芐硫醇 | α-甲苯硫醇 | 100-53-8 | |
107 | 變性乙醇 | 變性酒精 | ||
108 | (1R,2R,4R)-冰片-2-硫氰基醋酸酯 | 敵稻瘟 | 115-31-1 | |
109 | 丙胺氟磷 | N,N’-氟磷酰二異丙胺;雙(二異丙氨基)磷酰氟 | 371-86-8 | |
110 | 1-丙醇 | 正丙醇 | 71-23-8 | |
111 | 2-丙醇 | 異丙醇 | 67-63-0 | |
112 | 1,2-丙二胺 | 1,2-二氨基丙烷;丙鄰二胺 | 78-90-0 | |
113 | 1,3-丙二胺 | 1,3-二氨基丙烷 | 109-76-2 | |
114 | 丙二醇乙醚 | 1-乙氧基-2-丙醇 | 1569-02-4 | |
115 | 丙二腈 | 二氰甲烷;氰化亞甲基;縮蘋果腈 | 109-77-3 | |
116 | 丙二酸鉈 | 丙二酸亞鉈 | 2757-18-8 | |
117 | 丙二烯[穩定的] | 463-49-0 | ||
118 | 丙二酰氯 | 縮蘋果酰氯 | 1663-67-8 | |
119 | 丙基三氯硅烷 | 141-57-1 | ||
120 | 丙基胂酸 | 丙胂酸 | 107-34-6 | |
121 | 丙腈 | 乙基氰 | 107-12-0 | 劇毒 |
122 | 丙醛 | 123-38-6 | ||
123 | 2-丙炔-1-醇 | 丙炔醇;炔丙醇 | 107-19-7 | 劇毒 |
124 | 丙炔和丙二烯混合物[穩定的] | 甲基乙炔和丙二烯混合物 | 59355-75-8 | |
125 | 丙炔酸 | 471-25-0 | ||
126 | 丙酸 | 79-09-4 | ||
127 | 丙酸酐 | 丙酐 | 123-62-6 | |
128 | 丙酸甲酯 | 554-12-1 | ||
129 | 丙酸烯丙酯 | 2408-20-0 | ||
130 | 丙酸乙酯 | 105-37-3 | ||
131 | 丙酸異丙酯 | 丙酸-1-甲基乙基酯 | 637-78-5 | |
132 | 丙酸異丁酯 | 丙酸-2-甲基丙酯 | 540-42-1 | |
133 | 丙酸異戊酯 | 105-68-0 | ||
134 | 丙酸正丁酯 | 590-01-2 | ||
135 | 丙酸正戊酯 | 624-54-4 | ||
136 | 丙酸仲丁酯 | 591-34-4 | ||
137 | 丙酮 | 二甲基酮 | 67-64-1 | |
138 | 丙酮氰醇 | 丙酮合氰化氫;2-羥基異丁腈;氰丙醇 | 75-86-5 | 劇毒 |
139 | 丙烷 | 74-98-6 | ||
140 | 丙烯 | 115-07-1 | ||
141 | 2-丙烯-1-醇 | 烯丙醇;蒜醇;乙烯甲醇 | 107-18-6 | 劇毒 |
142 | 2-丙烯-1-硫醇 | 烯丙基硫醇 | 870-23-5 | |
143 | 2-丙烯腈[穩定的] | 丙烯腈;乙烯基氰;氰基乙烯 | 107-13-1 | |
144 | 丙烯醛[穩定的] | 烯丙醛;敗脂醛 | 107-02-8 | |
145 | 丙烯酸[穩定的] | 79-10-7 | ||
146 | 丙烯酸-2-硝基丁酯 | 5390-54-5 | ||
147 | 丙烯酸甲酯[穩定的] | 96-33-3 | ||
148 | 丙烯酸羥丙酯 | 2918-23-2 | ||
149 | 2-丙烯酸-1,1-二甲基乙基酯 | 丙烯酸叔丁酯 | 1663-39-4 | |
150 | 丙烯酸乙酯[穩定的] | 140-88-5 | ||
151 | 丙烯酸異丁酯[穩定的] | 106-63-8 | ||
152 | 2-丙烯酸異辛酯 | 29590-42-9 | ||
153 | 丙烯酸正丁酯[穩定的] | 141-32-2 | ||
154 | 丙烯酰胺 | 79-06-1 | ||
155 | 丙烯亞胺 | 2-甲基氮丙啶;2-甲基乙撐亞胺;丙撐亞胺 | 75-55-8 | 劇毒 |
156 | 丙酰氯 | 氯化丙酰 | 79-03-8 | |
157 | 草酸-4-氨基-N,N-二甲基苯胺 | N,N-二甲基對苯二胺草酸;對氨基-N,N-二甲基苯胺草酸 | 24631-29-6 | |
158 | 草酸汞 | 3444-13-1 | ||
159 | 超氧化鉀 | 12030-88-5 | ||
160 | 超氧化鈉 | 12034-12-7 | ||
161 | 次磷酸 | 6303-21-5 | ||
162 | 次氯酸鋇[含有效氯>22%] | 13477-10-6 | ||
163 | 次氯酸鈣 | 7778-54-3 | ||
164 | 次氯酸鉀溶液[含有效氯>5%] | 7778-66-7 | ||
165 | 次氯酸鋰 | 13840-33-0 | ||
166 | 次氯酸鈉溶液[含有效氯>5%] | 7681-52-9 | ||
167 | 粗苯 | 動力苯;混合苯 | ||
168 | 粗蒽 | |||
169 | 醋酸三丁基錫 | 56-36-0 | ||
170 | 代森錳 | 12427-38-2 | ||
171 | 單過氧馬來酸叔丁酯[含量>52%] | 1931-62-0 | ||
單過氧馬來酸叔丁酯[含量≤52%,惰性固體含量≥48%] | ||||
單過氧馬來酸叔丁酯[含量≤52%,含A型稀釋劑≥48%] | ||||
單過氧馬來酸叔丁酯[含量≤52%,糊狀物] | ||||
172 | 氮[壓縮的或液化的] | 7727-37-9 | ||
173 | 氮化鋰 | 26134-62-3 | ||
174 | 氮化鎂 | 12057-71-5 | ||
175 | 10-氮雜蒽 | 吖啶 | 260-94-6 | |
176 | 氘 | 重氫 | 7782-39-0 | |
177 | 地高辛 | 地戈辛;毛地黃葉毒苷 | 20830-75-5 | |
178 | 碲化鎘 | 1306-25-8 | ||
179 | 3-碘-1-丙烯 | 3-碘丙烯;烯丙基碘;碘代烯丙基 | 556-56-9 | |
180 | 1-碘-2-甲基丙烷 | 異丁基碘;碘代異丁烷 | 513-38-2 | |
181 | 2-碘-2-甲基丙烷 | 叔丁基碘;碘代叔丁烷 | 558-17-8 | |
182 | 1-碘-3-甲基丁烷 | 異戊基碘;碘代異戊烷 | 541-28-6 | |
183 | 4-碘苯酚 | 4-碘酚;對碘苯酚 | 540-38-5 | |
184 | 1-碘丙烷 | 正丙基碘;碘代正丙烷 | 107-08-4 | |
185 | 2-碘丙烷 | 異丙基碘;碘代異丙烷 | 75-30-9 | |
186 | 1-碘丁烷 | 正丁基碘;碘代正丁烷 | 542-69-8 | |
187 | 2-碘丁烷 | 仲丁基碘;碘代仲丁烷 | 513-48-4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僅注日期版本適用于本標準,未注
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87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50319《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 51210《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
GB 5725 《安全網》
GB 50798《石油化工大型設備吊裝工程規范》
GB 50194《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 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T 50484《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Z 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JGJ 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 184《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
JGJ 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裝置設施 installations
是指化工企業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現有裝置設施,主要包括生產裝置和設施、儲存設施、建
筑物、構筑物等。
3.2
拆除 demolition
是指對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現有裝置設施進行拆除的工程或項目,分為全部拆除或局部拆除,
不含日常檢維修。
1
T/CCSAS 006—2020
2
3.3
人工拆除 manual Demolition
施工人員使用小型機械或手持工器具,將擬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業。
3.4
機械拆除 mechanical Demolition
采用機械設備將擬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業。
4 基本要求
4.1 企業與施工方共同實施裝置設施拆除工程,履行各自安全職責。
4.1.1 企業負責擬拆除裝置設施的安全清理置換作業。
4.1.2 施工方負責裝置設施的安全拆除,應按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執行。
4.2 企業是拆除工程的安全責任主體,負責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拆除后的裝置設施及產生
的危險廢棄物(含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拆除的裝置設施依法發生產權轉移的,經企業與受
讓方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4.3 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方承攬裝置設施拆除工程,并與施工方簽訂合法合規的安全
管理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職責;企業不應將工程委托給不具備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或個人。
4.4 企業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或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拆除工程實施監督管
理的,監理工作按 GB 50319 執行。
4.5 施工方應承接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拆除工程,并與企業簽訂合法合規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
自權利和職責。
4.6 兩個以上施工方在同一區域內施工且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的,應由企業組織(或總承包商組織)
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
檢查與協調。
4.7 在做局部拆除時,企業應做好擬拆除裝置設施與在役生產系統之間的有效隔離。
5 準備階段
5.1 企業應成立拆除工程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監督管理。
5.2 企業應對擬拆除裝置設施開展風險識別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裝置設施抽凈、排空、清洗、吹掃、置換、通風等環節的爆燃、爆炸、中毒、腐蝕、環
境(大氣、水體、土壤)污染等風險;
b) 裝置設施清理、置換以及與之相關的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風險;
c) 拆除工程涉及的放射源、劇毒化學品、危險廢物等的安全風險;
d) 拆除裝置設施的處置、裝卸、運輸等安全風險;
e) 局部拆除時,拆除工程對周邊裝置影響的風險分析和在運行裝置對拆除工程的影響的安
全風險。
5.3 企業應編制拆除工程總體方案、裝置設施清理置換方案、危險廢物處置方案等,并按規定到
相關部門備案。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T/CCSAS 006—2020
3
a) 拆除裝置設施概述、主要工藝流程示意圖、設備設施明細;
b) 局部拆除工程應包括擬拆除部分與在役系統之間的隔離與風險管控方案;
c) 拆除裝置設施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危險特性及清除方式、收集、貯存及最終
去向;
d) 拆除裝置設施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輻射等物質的檢測(檢查);
e) 風險較大的拆除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及相應安全措施;
f) 拆除完畢后,地上管廊、電纜、地下管線、設施等處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
g) 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等。
5.4 企業應對參與拆除工程的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拆除工程總體要求、拆除范圍、質量標準;
b) 擬拆除裝置設施清理置換方案、危險廢物處置方案;
c) 擬拆除裝置設施涉及的危害因素及風險管控措施;
d) 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環境保護措施等。
5.5 施工方應成立拆除工程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5.6 施工方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得到企業認可。
5.7 施工方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針對裝置、設施、設備、材料等的拆除,分類編制保溫、電氣電訊、儀表、管道、鋼結
構、一般動設備、重大機組、靜止設備、建構筑物,以及吊裝等拆除的專項施工方案;
b) 針對涉及多工種、長周期、風險大的拆除,如爆破工程、兩臺及以上吊車共同完成的吊
裝工程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合格;
c) 針對施工中可能涉及的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燙、觸電、機械傷害、高處墜落、
物體打擊、起重傷害、群體事件等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d) 屬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范疇的拆除工程,將有關資料報送縣級以上政
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8 施工方應建立拆除工程安全技術檔案,應至少包括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腳手架及防護網
等安全設施檢查驗收記錄,起重機械(吊車)等施工設備檢查記錄,射線源移交記錄,應急救援
及個體防護裝備檢查驗收記錄,安全技術交底、問題整改、安全教育培訓等記錄(影像資料)。
6 清理置換
6.1 作業準備
6.1.1 企業應對清理置換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合格
人員不得進入清理置換現場。
6.1.2 進入清理置換現場人員應按照 GB/T 11651 要求正確配戴與作業環境相符的防護用品。
6.1.3 封蓋、封堵擬清理置換裝置設施及周邊的所有下水井、地漏,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質排入雨水系統。
6.1.4 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識或圍檔,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6.2 清理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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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園區)安監辦,各化工危化品企業:
隨著我市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工作進程的加快和當前加油站“雙層罐、雙層管道”改造工作的推進,部分化工生產企業、加油站將面臨轉產、關閉或改造升級,為確保企業在化工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過程中的安全,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企業在裝置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中的安全主體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明確了企業在裝置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中的安全主體責任。拆除(安裝)或處置作業期間,要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企業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對涉及轉產或停產、停業、依法關閉和設備設施改造的企業,要認真計劃、嚴密組織化工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的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要明確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化工裝置的拆除(安裝)施工和危險化學品處置,對參加裝置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人員要進行專門培訓。對擬拆除(安裝)的裝置及設施和處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嚴密的安全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處置方案。
拆除施工作業涉及特殊作業的,要按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四川省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安監函字〔2015〕79號)、《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AQ3018-2008)的要求,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明確各作業、簽發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方能作業。
二、要嚴把承包拆除或處置作業施工隊伍資質關,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進行化工裝置及設施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實施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拆除施工可參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同類安裝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保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拆除工程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嚴格禁止企業雇傭不具備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或個體民工承擔化工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的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施工前要進行技術交底,告知裝置和可能殘存物料危險特性和處置措施。要加強化工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現場的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隨意進入,防止因此引發各類事故。
三、各鎮(街道、園區)安監辦要加強本轄區內化工企業生產裝置、儲存及設施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的安全監管。
一是要提高認識,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要針對目前化工企業轉產、關閉或改造升級和加油站“雙層罐、雙層管道”改造面廣量大的工作實際,充分預估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安全風險,結合冬季安全生產特點,切實將此項工作納入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實。要在全面摸清相關企業底數的基礎上,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抓好監管措施的落實工作。要明確責任分工,逐一落實責任人,加強對轄區內化工生產、儲存企業裝置及設施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幫助指導,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領導小組名單和企業幫包統計表(見附件)加蓋公章后于1月26日(星期五)報送至市安監局危化品監管中心
二是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要求,強化對化工生產、儲存企業裝置及設施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管,督促、指導化工生產、儲存企業安全拆除(安裝)化工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安全處置廢棄的危險化學品。
三是要采取措施督促企業確保安全投入,保證化工生產、儲存企業裝置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需要的資金。
四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在裝置及設施拆除(安裝)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過程中疏于管理引發事故,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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